发布于:2025-11-17 19:10:51来源:新华网
一、行政执法公示制度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商务行政执法公示工作,提高执法透明度,保障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、参与权和监督权,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《山南市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》等规定,结合商务执法工作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山南市商务局在履行行政许可、行政处罚、行政强制、行政检查、行政征收征用等商务行政执法职责过程中的信息公示活动。
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遵循合法、主动、全面、准确、及时、便民的原则,坚持“谁执法、谁公开、谁负责”,以藏汉两种文字同步公开(具备条件时)。
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统筹行政执法公示工作,法制审核机构负责信息审核,各执法科室按职责分工落实信息采集、发布、更新等工作。
第二章 公示内容
(一)事前公开内容
1.执法主体信息:局名称、负责人、办公地址、执法类别(商务领域)、执法区域、联系方式、监督电话;
2.执法人员信息:执法人员姓名、单位、执法证件编号(经本级司法行政部门确认后公示);
3.执法职责信息:商务行政执法岗位责任、具体执法权限;
4.执法依据信息:实施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,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、受委托执法协议等;
5.执法程序信息:各类商务行政执法流程图,包括行政许可的条件、数量、办理流程,行政处罚的步骤、程序,行政强制的实施程序等;
6.申请材料信息:行政许可等事项需提交的材料目录、申请书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;
7.清单信息:行政权力责任清单、随机抽查事项清单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等;
8.政务服务信息:服务指南、受理机构、审批机构、办理时限、收费标准及依据等;
9.当事人权利义务:陈述权、申辩权、申请回避权、听证权、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。
(二)事中公示内容
1.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,主动出示执法证件,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、执法依据、权利义务等;
2.政务服务窗口设置信息公示牌或电子信息屏,公示窗口办理业务名称、办理人员及联系方式。
(三)事后公开内容
1.执法决定信息:行政许可、行政处罚、行政强制等执法决定及履行情况(含执法主体、执法类别、执法对象、执法日期、执法结果等摘要信息);
2.执法检查信息:年度执法检查计划(含双随机抽查计划),包括检查主体、检查方式、管理对象基数及检查比例;
3.年度执法数据: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统计数据(含执法案件数量、处罚金额等);
4.更正补充信息:执法决定依法变更、撤销、确认违法或无效的,及时公示更正说明。
(四)不予公开情形
1.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;
2.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的;
3.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;
4.公开后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;
5.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。
第三章 公示方式与时限
第五条 公示载体包括山南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信息统一平台、局官方网站、政务服务窗口、公示栏、电子信息屏等,鼓励通过新媒体平台拓展公示渠道。
第六条 行政许可、行政处罚决定信息自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示,其他行政执法结果自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。
第七条 执法决定信息公开满5年的(行政相对人为自然人的满2年),可从公示载体撤下;执法决定依法变更、撤销的,自收到相关文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撤下原公示信息并说明情况。
第八条 每年1月31日前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数据,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商务主管部门。
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
第九条 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,可向局办公室提出更正申请,局办公室会同相关科室核实后,确需更正的及时更正,不予更正的书面说明理由。
第十条 对未按规定公示行政执法信息、公示内容弄虚作假、未在统一平台公示等情形,责令相关科室改正,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、通报批评;涉嫌违纪违法的,依纪依法追责。
二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商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行为,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、可回溯管理,保护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山南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》等规定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,是指执法人员在商务行政执法全过程中,通过文字记录、音像记录等方式,对执法程序启动、调查取证、审查决定、送达执行等环节进行全面记录的活动。
第三条 全过程记录遵循合法、客观、全面、准确的原则,文字记录与音像记录相互补充、有机衔接。
第四条 各执法科室负责本科室执法活动的文字记录制作、整理,局办公室负责音像记录设备管理、记录存储,法制审核机构负责记录资料的监督检查。
第二章 记录内容与方式
(一)文字记录
1.执法启动环节:立案审批表、检查通知书、投诉举报登记表等;
2.调查取证环节:询问笔录、现场检查笔录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、抽样取证记录、鉴定意见等;
3.审查决定环节:案件调查终结报告、法制审核意见、集体讨论记录、执法决定审批表、执法决定书等;
4.送达执行环节:送达回证、强制执行申请书、执行笔录、罚没款缴纳凭证等;
5.其他环节:听证申请书、听证笔录、行政复议答复书、行政诉讼答辩状等。
(二)音像记录
1.适用情形:
(1)现场检查、调查取证等直接接触行政相对人的执法活动;
(2)查封、扣押等行政强制实施过程;
(3)重大行政处罚听证、集体讨论决定等关键环节;
(4)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活动;
(5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应当进行音像记录的其他情形。
2.记录要求:音像记录应当连续、完整,客观反映执法现场环境、执法人员行为、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等情况,不得选择性记录、篡改或删除。
第三章 记录管理与使用
第五条 文字记录资料由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整理归档,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分类存储;音像记录资料由执法人员在执法结束后24小时内移交局办公室,统一存储在专用设备,标注案件编号、执法人员、记录时间等信息。
第六条 记录资料的保存期限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,重大执法案件的记录资料永久保存。
第七条 执法记录资料仅用于行政执法监督、行政复议、行政诉讼等法定用途,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复制、传播。
第四章 设备保障
第八条 按照《山南市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》要求,配齐配足执法记录仪、摄像机等音像记录设备,明确设备管理责任,定期开展维护保养,确保设备正常使用。
第九条 执法人员使用音像记录设备前,应当检查设备状态,规范记录操作;使用后及时导出数据,不得私自留存。
三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商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审查,保障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有效,根据《山南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》等规定,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,是指局在作出重大商务行政执法决定前,由法制审核机构对决定的合法性、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。
第三条 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,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。
第四条 法制审核机构具体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,各执法科室负责提交审核材料并配合审核。
第二章 审核范围
第五条 下列商务行政执法决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,应当进行法制审核:
1. 行政许可类:
(1)涉及重大公共利益、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许可(如大型商业综合体建设项目许可、重要商品进出口经营许可等);
(2)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,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许可;
(3)拟撤销、注销商务领域行政许可的决定;
(4)经行政复议、行政诉讼后需重新作出的行政许可。
2.行政处罚类:
(1)对公民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,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,或没收违法所得、非法财物价值达到上述金额的;
(2)拟作出吊销商务领域许可证件、限制从业、禁止从业的;
(3)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;
(4)案件疑难复杂、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;
(5)适用听证程序的;
(6)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的。
3.行政强制类:
(1)查封、扣押涉案经营场所或财物的行政强制决定;
(2)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政强制执行;
(3)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强制决定。
4.其他类:
(1)涉及公共安全、市场秩序等重大公共利益的商务执法决定;
(2)社会关注度高、情况疑难复杂的其他执法决定。
第三章 审核材料与程序
第六条 执法科室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,应当提交下列材料:
1.执法决定代拟稿;
2.案件调查终结报告;
3.事实证据材料、法律依据条文;
4.听证笔录、集体讨论记录(如有);
5.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。
第七条 法制审核机构收到材料后,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;案件复杂的,经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个工作日。
第八条 审核重点包括:
6.执法主体是否合法,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;
7.事实是否清楚,证据是否确凿、充分;
8.适用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是否准确;
9.程序是否合法;
10.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;
11.执法文书是否规范。
第四章 审核意见与处理
第九条 法制审核机构根据审核情况,出具下列意见:
1.符合法定条件的,出具“审核通过”意见;
2.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的,出具“补充调查”意见;
3.程序违法、适用法律错误的,出具“纠正后重新审核”意见;
4.超越职权、明显不当的,出具“不予通过”意见。
第十条 执法科室应当根据审核意见整改,整改后再次提交审核;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,可向法制审核机构申请复核一次。
四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强化商务行政执法责任,规范执法行为,预防和纠正执法过错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《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》等规定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所有执法人员及执法辅助人员。
第三条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、有错必纠、权责一致、过罚相当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。
第二章 追究情形
第四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追究责任:
1.执法主体不合法、执法人员无执法资格执法的;
2.超越法定权限、滥用职权的;
3.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执法决定的;
4.事实认定不清、证据不足作出执法决定的;
5.适用法律、法规、规章错误的;
6.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执法职责的;
7.对应当公示的执法信息未公示或公示虚假信息的;
8.未按规定进行全过程记录或篡改、销毁执法记录的;
9.重大执法决定未按规定进行法制审核的;
10.其他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,造成不良后果的。
第三章 追究方式与程序
第五条 责任追究方式包括:批评教育、通报批评、暂扣执法证件、调离执法岗位、行政处分;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。
第六条 局办公室收到责任追究线索后,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,形成调查报告,提出处理建议,报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。
第七条 被追究责任的人员有权陈述、申辩,对处理决定不服的,可按规定申请复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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